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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细则

2008-10-14 7:31:05 索引号 NMG048-04-0000000-2008-002

 

    为加强内蒙古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程序中各环节各单位的职责,根据《内蒙古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内气发[2006]160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职责划分 (一)计划财务处 监督管理各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审查、汇总各单位府采购预算上报主管单位。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大院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区局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细化相关的采购项目和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或委托招标活动、评审专家选聘,监督合同履行,协助采购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以及违约追索工作,做好采购文件归档工作。 (三)采购单位 组织本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内蒙古气象局要求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保存好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第三条  采购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按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内容,将各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上报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根据中国气象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国资中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拟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目、范围和实施办法,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后,组织各单位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施步骤 1、各单位要按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时,首先向国资中心提出代理采购申请; 2、国资中心根据各单位代理采购申请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招标、评标、中标或成交结果发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履约和验收等。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实行网上采购的按照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如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计划财务处对国资中心上报的需要审批项目进行审批。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单位提出具体指标,提交国资中心。

2、国资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批。负责组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会议的准备、实施。招标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计财、监审等部门人员组成。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3、计划财务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签定合同 通过招标环节,确定中标商,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分别送计财、监审、国资中心备案。 计财、监审部门对合同签定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